【以案释法】迁坟诉请被驳回,法院:违背公序良俗!
众所周知,亲人去世后出于家族习俗或是精神寄托,部分家庭会将去世亲人安葬在家族墓地或是就近安葬,但随着承包地的流转,葬有其家人的承包地可能流转到他人手中,他人可以要求迁移墓地吗?
近日,开阳法院双流法庭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,张三(化名)要求堂哥张大(化名)、张二(化名)迁走其父母二人的墓地,并将土地恢复原状,排除对张三合法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妨害,法院最终驳回了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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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原告张三的父亲与被告张大、张二的父亲系亲兄弟,二被告的父亲于1981年去世后安葬于张三父亲的承包地内,2013年两被告的母亲去世后也安葬于其父亲墓地旁。张三父亲去世后,2016年张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,承包了案涉土地。后来,张三因为其他矛盾对二被告心生不满,双方关系逐渐变差,张三认为二被告父母的坟墓侵占其所承包的土地,遂将二被告诉至法庭要求二被告迁走其父母的墓地,并将土地恢复原状。
法院依法审理认为,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特殊建筑物,在处理坟葬问题时应当依照当地公序良俗妥善解决存在的分歧。张大、张二的父母在安葬时,张三的父亲是案涉承包地的权利人,张三父亲已同意张大、张二的父母安葬于此地。张三与张大、张二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,便起诉要求其迁坟,违背了公序良俗,实属不该。
同时,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发展,坟地不在自家承包地的情况十分普遍,不支持随意要求迁坟的诉讼请求,既是国法也是人情的兼顾,为稳定农村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,故对张三的主张不予支持,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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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说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条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”生养死葬,体现的是中华文化的孝道精神,民间传统讲究入土为安,死者一旦落葬,其坟墓的完整性应当予以保护,坟墓也是墓主亲属寄托哀思的客观载体,具有特殊意义,一般情况不予支持起坟迁葬。
原标题:《【以案释法】迁坟诉请被驳回,法院:违背公序良俗!》